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犯罪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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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犯罪主體是誰

我國,受賄罪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兩個不同的刑事犯罪,而他們之間最大的不同之處,就是在於犯罪主體不一樣。那受賄罪的犯罪主體是誰,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犯罪主體是誰?詳細內容請閲讀下文了解。

一、受賄罪的主體

受賄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現行刑法典第93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根據我國《刑法》第93條第一款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這一款規定已經給國家工作人員空間上劃空了一個範圍,即嚴格意義上的國家工作人員,就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這是我國刑法上受賄罪主體的主要部分。

2、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1)關於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人員的認定,這類人員作為受賄罪的主體,其特點在於:其所在的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並且在這些單位中從事公務活動。只有上述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才能成為受賄罪的主體。如果不是在上述單位。而在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團體從事管理活動,則不能成為受賄罪主體。而且,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工作的人員,還必須是從事公務活動的,才能成為受賄罪主體。如果雖然在上述單位工作,但並非從事公務活動,而是從事勞務的,仍然不能成為受賄罪的主體。

(2)關於受委派從事公務人員的認定,這類人員的特點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活動。從其所從事活動的所在單位來看,是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但之所以這類人員能夠成為受賄罪的主體,是因為他們是受委派去上述單位從事公務活動的,這裏的委派,主要是指在一些具有國有資產成分的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股份制企業中,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有關國有單位為了行使對所參與的國有資產的管理權而派駐的管理人員。這裏也包括有的國家機關、國家事業單位委派一些人員到非國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從這種委派關係來看,其權力來源在於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因而屬於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指出,這些受委派的人員,在委派之前,既可以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也可以是非上述單位人員而從社會上招聘的。同時,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後,既可能直接任職,也可能被上述單位聘任,這些都不影響其國家工作人員的性質。最後,受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必須是從事公務。如果雖是受委派,但並非從事公務而是從事勞務,同樣也不能成為受賄罪的主體。因此,在上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只有委派從事公務人員才能成為受賄罪的主體,其他人員則只能成為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主體。

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主體有哪些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是指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中從事領導、組織、管理工作的人員,如公司的董事、監事以及公司、企業的經理、廠長、財會人員以及其他受公司、企業聘用從事管理事務的人員。

無論是受賄罪的犯罪主體,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犯罪主體,相關法律中規定的都為特殊主體,但很明顯,這二者的犯罪主體是不同的。前者往往是指國家工作人員,而後者則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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