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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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在主觀上都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在客觀上均是利用職務之便;主觀上兩者都是出於直接故意。但是,它們有很大的區別。那我們該如何區分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呢?具體來説,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的區別有哪些?請看以下內容吧。

如何區分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

一、如何區分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為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盈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沒有歸還的行為。

兩者有如下區別:

(1)主觀方面不同。前者只是暫時使用,後者具備非法佔有的故意,並沒有打算歸還。

(2)構成犯罪的時限要求不同。前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非營利性的合法使用的,必須非法控制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才構成犯罪;而貪污罪只要非法佔有了公物即構成犯罪。

(3)在特定情況下的法律後果不同。如挪用公款未超過一萬元歸個人進行非營利性的合法使用時,超過三個月後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不認為犯罪;而貪污行為一經實施,即使在案發前全部退贓也不影響其犯罪的構成。

(4)刑程度不同。後者要比前者處罰重。

二、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的區別有哪些

兩者的手段、目的都不相同:

(1)雖然兩者都是特殊的主體,都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但貪污是永久地佔有,挪用公款卻是暫時性地佔有;

(2)貪污實現了財物權的轉移,而挪用並沒有轉移財物手所有權,只是暫時佔有公款,以達到使用和收益的目的;

(3)貪污是通過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達到目的的,而挪用公款一般都為擅自私用公款,沒有、也不必要採用貪污所實施的手段。

(4)雖然兩罪同屬“貪污受賄罪”這類大罪裏,但由於這兩個罪的社會危害程度不一樣,所以貪污罪的最高刑可判死刑,而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

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我們應該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而攫取公共財物的,就可構成貪污罪。在同時構成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的時候,需要對行為人進行數罪併罰,這個時候的責任就會比構成單罪的責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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