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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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主要存在着以下不同:
(一)犯罪客體
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而挪用公款罪僅侵犯的是公共財產的使用權。
(二)客觀方面
挪用公款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而為三種行為:
一是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
二是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
三是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
行為人的行為只要符合上述三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就構成挪用公款罪。
而貪污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三)犯罪主體
挪用公款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而貪污罪的主體除了國家工作人員以外,《刑法》第382條第2款還規定,受國有單位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也可以成為貪污罪的主體。也就是説,貪污罪主體範圍大於挪用公款罪。
(四)主觀方面
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的主觀方面雖然都是故意,但故意的內容不同。挪用公款罪是非法佔用公款,目的在於非法取得對公款的使用權。貪污罪是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目的在於非法取得公共財物的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一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二條

如何區分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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