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與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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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與挪用公款罪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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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為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盈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沒有歸還的行為。

兩者有如下區別:

(1)主觀方面不同。前者只是暫時使用,後者具備非法佔有的故意,並沒有打算歸還。

(2)構成犯罪的時限要求不同。前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非營利性的合法使用的,必須非法控制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才構成犯罪;而貪污罪只要非法佔有了公物即構成犯罪。

(3)在特定情況下的法律後果不同。如挪用公款未超過一萬元歸個人進行非營利性的合法使用時,超過三個月後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不認為犯罪;而貪污行為一經實施,即使在案發前全部退贓也不影響其犯罪的構成。

(4)刑程度不同。後者要比前者處罰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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