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自首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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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首情形有哪些

法律規定自首情形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有關負責人員投案;

2、因病、因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

3、先以信函、電話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罪行;

4、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

5、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

6、犯罪嫌疑人並非出於主動,而是經親友誼規勸、在親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經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誼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況,也應視為自動投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二、單位自首情形應如何認定

單位自首是自首制度的一種,因此自首的成立條件同樣也適用於單位,即犯罪後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一是自動投案,即犯罪單位在犯罪之後、歸案之前,出於本人的意志而向有關機關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並自願置於有關機關控制之下。由於單位是法律上擬製的“人”,自動投案只能由集體研究決定委派自然人或由能夠代表單位意志的負責人實行。二是如實供述罪行。被委派的人或能夠代表單位意志的負責人必須將單位所實施的主要罪行如實交代,而不只是交代次要部分罪行。

單位犯罪是由單位與單位中的自然人一體化實施的,因此,單位自首的認定也應當體現一體化的特徵。結合單位自首的成立條件,筆者認為可將單位自首的常見情形歸納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單位犯罪以後,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經授權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單位犯罪的事實,應當認定單位自首,其他實施單位犯罪的人員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的,也成立自首。如果犯罪單位中上述人員之外的參與實施單位犯罪的自然人拒不到案或到案後不如實交代罪行的,對其個人不予認定自首,但不影響對單位自首的認定。

(二)單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先行投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負責人到案後亦能如實交代罪行的,可以單位自首論。如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負責人拒不到案,或者到案後不如實交代罪行的,則只能認定自動投案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成立自首,對單位不認定自首。

(三)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負責人先行投案,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拒不到案,或到案後拒不如實交代的,單位成立自首,投案的主管人員或負責人也應認定為自首,但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能認定為自首。

(四)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主動投案,且在偵查、起訴階段如實供述,但在庭審階段均翻供的,單位不成立自首,自然人也不應認定為自首;如果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翻供,但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翻供的,單位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不成立自首,但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仍可視為自首;如果僅僅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翻供的,不影響對單位自首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首的認定。

(五)如果直接責任人員在單位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員或負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單位犯罪,該直接責任人員自動投案且如實交代的,單位成立自首,其個人也應認定為自首;如果後來翻供,其個人不能認定為自首,但是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積極配合司法機關查明犯罪事實的,不影響對單位自首的認定。

現實中,其實可以認定為自首的情節還是比較多的,但其中需要仔細的經過分析,看是否符合了法律關於自首的構成。而在確認犯罪分子存在自首情節的情況下,法官依法對刑事案件進行處理的,就必然要考慮到這一情況,對其從輕或減輕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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