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中止情形都有哪些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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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是我國在進行社會治理和社會管理的一項重要手段。這類管理主要是根據當事人的相關觸犯我國的社會管理法律做出的判決,一般由當地的公安機關進行執行。那行政拘留中止情形都有哪些法律規定呢,下面小編就為你進行相應的解答。

行政拘留中止情形都有哪些法律規定

一、中止執行行政拘留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二、行政拘留與刑事拘留的區別

1、性質不同

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保障性措施,是一種訴訟行為,其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本身不具有懲罰性;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種處罰方式,實質上是一種行政制裁,其目的是懲罰和教育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

2、法律根據不同

刑事拘留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採用的;行政拘留則是根據《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行政法律、法規而採用的。

3、適用對象不同

刑事拘留適用於刑事案件中涉嫌犯罪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適用於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兩者有着罪與非罪的界限。

4、羈押期限不同

對於一般現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為37日。而行政拘留的最長期限是20日。

主要是根據具體案情的終止情形做出的規定。我國對這類犯罪人的終止執行有着比較嚴格的規定,規定處罰人或相關執行機構確有終止的條件時,才能夠進行終止。對於終止情況消失的還應恢復對這類人的相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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