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犯罪中止減刑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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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減刑沒有明確規定定,犯罪中止一般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二、犯罪中止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一)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
(二)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為。
(三)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之外。
(四)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
三、減刑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減刑是針對已經被判處了刑罰的犯罪分子的,犯罪中止也被判刑的話,説明儘管在犯罪的過程中放棄了犯罪行為,但也造成了一定的損害結果,其實大多數的中止犯都可以被免除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