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從犯是如何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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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中從犯是如何量刑的
對於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實行行為等情節確定從寬幅度。
對於一般共同犯罪中的從犯,其作用相對較小或未實施犯罪實行行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參與實施少量或部分犯罪實行行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40%;作用相對較大的,未實施犯罪實行行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30%;參與實施全部犯罪實行行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對於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處罰;
其次,同一案件中有數個從犯的,可依其作用大小,確定不同的等次,但每等次相差幅度不超過10%;
另外,對於脅從犯,可以根據犯罪性質、被脅迫的程度、實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節,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上;作用較小,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從犯滿足什麼條件可以判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