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 - 如何上訴詐騙案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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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如何上訴詐騙案減刑?

一、如何上訴詐騙案減刑?

上訴詐騙案減刑是需要由辯護人或者是公訴機關提出來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犯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如果是對一審判決不服的話,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至於上訴後是否會減刑,只是會有減刑的可能,具體要看犯罪情節或者一審法院的判決是否存在嚴重錯誤,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或者違反法律程序的情況。

如果上訴還是維持原判的話,那麼因詐騙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期執行期間申請減刑。條件是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才能申請減刑。

二、減刑的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當代的社會,如果相關的人員對於刑事案件第一審的判決不滿意的,那麼是可以由檢察機關抗訴,再次的對於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在這過程當中如果存在認真悔罪的態度,也是可以申請減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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