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罪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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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罪犯嗎?
犯罪嫌疑人不是罪犯,任何人未經審判不得認為有罪,因此犯罪嫌疑人一定不是罪犯,但犯罪嫌疑人很可能成為罪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二、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三、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涉嫌犯罪跟法院判決有罪的法律性質是完全不同的,在公訴案件中,公安機關有偵查權,人民檢察院有審查起訴權,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審判權,被刑事拘留或者被逮捕的對象只是犯罪嫌疑人,即便已經被人民檢察院逮捕,人民法院也有可能會作出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