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自首要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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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定自首要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認定自首要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自首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以後自動投案。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後,犯罪事實未被司法機關發現以前,或者犯罪事實雖被發現,但不知何人所為,或者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已被發現,但是尚未受到司法機關的傳喚或者尚未採取強制措施之前,主動到司法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基層組織等投案,願意接受審查和追訴的。

2、必須接受審查和追訴。只有這樣才能説明犯罪分子有悔改的誠意。如果犯罪人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後又潛逃,逃避司法機關對其的偵查、審判,就不是真正的自首。

3、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投案以後,對於自己所犯的罪行,不管司法機關是否掌握,都必須如實的徹底的向司法機關供述,不能有任何隱瞞。至於有些細節或者情節,犯罪分子記不清楚或者確實無法説清楚的,不能認為是隱瞞。只要基本的犯罪事實和主要情節説清楚,就應當認為屬於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犯罪分子避重就輕或者供述一部分,還保留一部分,企圖矇混過關,就不能認為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不能認定自首的情形有哪些

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不能認定自首的情形如下:

1、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

2、投案後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一審判決前,又如實供述的,應認定為自首;

3、犯罪嫌疑人不同意或不知道他人報案,而是其親友暗中報案協助公安機關將其抓獲的,不應視為自首。

在對刑事案件審理的過程中,如果可以認定被告人存在自首、立功等情節的話,那麼對案件最終的量刑就會有一定的影響。畢竟自首、立功屬於法定的量刑情節,往往這個時候法官都會適當考慮,然後從輕或減輕進行處罰。但是對自首、立功的認定並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最好是委託律師提供法律幫助,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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