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子鑑定要滿足什麼條件 - 做該鑑定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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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鑑定要滿足什麼條件?做該鑑定的條件是什麼?

隨着科技發展,人的觀念發生轉變,對於性的開放使得很多人在有了孩子後充滿懷疑,男方關心孩子是否親生,女方可能因與多人發生性關係而無法確定孩子到底是誰的,親子鑑定技術則幫助人們解開疑慮。那麼,做親子鑑定要滿足什麼條件?親子鑑定的手續是什麼呢?本站為您解答。

一、親子鑑定的定義

親子鑑定就是利用法醫學、生物學和遺傳學的理論和技術,從子代和親代的形態構造或生理機能方面的相似特點,分析遺傳特徵,判斷父母與子女之間是否是親生關係,是法醫物證鑑定的主要組成部分。簡單來説,就是通過血型或DNA測試等鑑定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親緣關係。如父母血液、毛髮、唾液、口腔細胞及骨頭等都可以做親緣鑑定。

二、做親子鑑定需要申請嗎

做親子鑑定需要申請嗎?做親子鑑定不需要法律程序。雙方可以協商是通過司法鑑定還是個人鑑定,一般情況下,為了證實孩子的身份,夫妻之間可以商定做個人親子鑑定,不需要什麼法律條件進行申請,直接到醫院做親子鑑定即可。如涉及到繼承等問題,可以做司法鑑定,證實與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關係

三、親子鑑定的條件

親子鑑定的條件包括當事人提出申請和被鑑定人的同意兩個部分,親子鑑定的首要條件是,由主張確認或否認親子關係的當事人提出鑑定申請。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舉證,但為保證親子鑑定結論的可靠性,往往由法院在訴訟過程中為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但法院作為中立者不能為任何一方主動採集對一方有利的證據,因此,當事人不申請親子鑑定的,法院不依職權進行鑑定。

進行親子鑑定的另一個必要條件是,被鑑定人同意鑑定。一方面民事訴訟法不能強制不願鑑定的當事人進行親子鑑定,另一方面訴訟一方當事人無義務協助對方獲得不利於自己的證據,親子鑑定結論作為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證明其主張的同時,必然對另一方產生不利的訴訟後果,被鑑定人有權通過拒絕鑑定避免可能產生的不利訴訟後果。如果被鑑定人一方不同意進行親子鑑定,法院作為中立的裁判者,不應做出有利於任何一方當事人的決定,但為查明事實、定分止爭,可對拒絕親子鑑定的被鑑定人進行勸説,經法院極力勸説仍拒絕鑑定的,法院不能強行鑑定。

四、可以做親子鑑定的情況

因為親子鑑定涉及人身,不能強制,應當以雙方自願為原則,綜合考慮雙方的申請、證據還有孩子的情況而作出判斷。如果出現了一方申請進行親子鑑定,另一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同意,導致親子關係無法確認的情況,可依據《婚姻法解釋三》第2條: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五、做親子鑑定需要哪些手續

(一)公安部物證鑑定中心、北京市公安局法醫鑑定中心、北京市血液中心等單位通常接受公檢法、公證處、律師事務所等部門的委託做親子鑑定,私人做親子鑑定應到當地司法部門辦理委託手續。

(二) 當事人必須提供身份證(護照)、出生證結婚證等有效證件的正本,由鑑定單位的工作人員核對和驗證身份無誤後,複印存檔,正本當即歸還當事人。

(三) 當事人親筆填寫“親子鑑定申請書”,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原因等。孩子年幼無書寫能力的,可由父母代為填寫,再由小孩按手印確認。

(四) 親子鑑定單位給當事人拍照存檔,合影照片將用於親子鑑定報告。

(五) 採集每位當事人的血樣,每人採血 2— 3毫升;採血完畢,要求被採血當事人簽名,並由當事人按指紋確認;當事人繳付親子鑑定費用。

六、關於親子鑑定的條件的相關法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採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鑑定問題的批覆》批覆,以下幾種情況應分別看待:

1、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作親子鑑定的應准許;

2、 夫妻一方申請親子鑑定並且提供了足以確信的證據證明的,可以准許親子鑑定;

3、一方無證據猜疑另一方作風不正等而以此要求作親子鑑定,另一方拒絕的,不得強制作親子鑑定;

4、子女已長大成年,一方申請親子鑑定雖有證據而另一方或子女否認,堅決不同意作親子鑑定的,不能強制作親子鑑定。

綜上所述親子鑑定需要經過雙方同意,如果子女成人,還需獲得子女同意,如果某一方拒絕或堅決不同意,即便是法院,也不能強行鑑定。親子鑑定不需要進行申請。另外,當事人一方有足夠證據並要求親子鑑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法院可以推定要求親子鑑定一方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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