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無律師自己辯護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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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無律師自己辯護可以嗎?

刑事無律師自己辯護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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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無律師自己辯護是可以的。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2.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2)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3)對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應當自人民檢察院的刑事偵查部門將該案件移送審查起訴部門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開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訴訟參與人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第三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二、從“證據不足”入和“罪疑從無”進行無罪辯護

罪疑從無原則是指對犯罪事實不清,犯罪證據不足的刑事疑難案件作出無罪推定的一項刑事證據原則,也是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權和體現現代刑事訴訟價值客觀要求的訴訟原則。

新的《刑事訴訟法》 引入罪疑從無原則,給律師無罪辯護創造了機會。證據必須形成證據體系,即完整的證據鏈條。若證據不能形成體系,證據鏈條脱節,指控將不能成立。

《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3款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三、從“程序違法”進行無罪辯護

程序辯護是比較新的辯護方法。通過分析和指證控方程序違法,從而否定違法取得的證據,是控方的指控失去有力證據的支撐,從而得出被告人無罪的結論。該思路來源於西方的“毒樹之果”理論。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43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司法工作人員違法迴避規定、違法管轄規定取證,尤其是刑訊逼供、誘供騙供都是法律禁止的,非法取得的證據應當按照證據排除規則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明文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從司法解釋的層面看,對非法證據是一律排除的。奠定了法律基礎。這樣的規定可以讓辯護律師從證據取得的違法性進行辯護。動搖定罪的根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犯罪嫌疑人在檢察院開庭審理的當天自我辯護也是可以的,但是非法律工作者,由於並沒有經過系統的司法機關的學習,此時若自己辯護,無疑並不會影響到檢察院最終的刑事量刑。故此若是沒有律師辯護,最好還是向審理案件的司法機關提出司法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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