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不成立去自首可以減輕刑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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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名不成立去自首可以減輕刑罰嗎?

罪名不成立去自首可以減輕刑罰嗎?

罪名不成立去自首是可以減輕刑法的;司法機關之前掌握線索針對的犯罪事實並不成立,在此範圍外犯罪分子交待同種罪行的,成立自首。

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

(1)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_40%;

(2)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機關發覺,但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採取強制措施,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10%_30%;

(3)並非出於被告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或者親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30%以下;

(4)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判決確定的罪行不同,以自首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6)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二、自首分哪些情況?

分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兩種情況,特別自首要求不同種罪名。

1、一般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特別自首: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3、特別自首: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

綜合上面所説的,罪名不成立代表着證據不足夠不能對案件進行判決,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又去主動的投案從而認罪,那麼就可以按自首來進行處理,所以,在處理的上面就能減輕相應的刑法,從而保障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錯認錯必定就能得到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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