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與妻吵架投案自首可以減輕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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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逃犯與妻吵架投案自首可以減輕處罰嗎?

逃犯與妻吵架投案自首可以減輕處罰嗎?

逃犯與妻吵架投案自首是否可以減輕處罰,應當根據是否符合法定的自首條件而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1)犯罪後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3)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違法行為被採取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

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體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外,還應包括姓名、年齡、職業、住址、前科等情況。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況與真實情況雖有差別,但不影響定罪量刑的,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等情況,影響對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多次實施同種罪行的,應當綜合考慮已交代的犯罪事實與未交代的犯罪事實的危害程度,決定是否認定為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雖然投案後沒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實,但如實交代的犯罪情節重於未交代的犯罪情節,或者如實交代的犯罪數額多於未交代的犯罪數額,一般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無法區分已交代的與未交代的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數額與未交代的犯罪數額相當,一般不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時雖然沒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但在司法機關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之前主動交代的,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對於自首的認定,是需要由法院根據犯罪分子在實施了犯罪事實後的表現來進行認定,如果司法機關已經掌握了相關證據和犯罪事實,那麼即使到司法機關投案也是不可以認定為自首的,與是否與妻子吵架沒有直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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