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國家專項資金多少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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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騙取國家專項資金多少入罪?

騙取國家專項資金多少入罪?

騙取國家專項資金罪涉嫌貪污罪,立案標準是騙取國家專項資金三萬元就達到了標準,需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於貪污罪的處罰規定的貪污數額較大的情形,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二、騙取套取國家資金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騙取套取國家資金的法律規定有: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在申報過程中嚴重弄虛作假,虛構並不存在的企業或項目,偽造關鍵性申報材料,符合構成要件的,應當對使用人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如果申報項目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但在申報過程中誇大實際情況,偽造或提供了個別非關鍵性虛假申報材料,套取的國家專項資金部分被用於企業彌補損失,或者用於轉產、更新設備、生產經營的,對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詐騙罪定罪處罰。

如果在套取國家專項資金過程中負有直接審核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起主要作用,積極支持、參與幫助資金使用人弄虛作假,均以貪污罪追究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刑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騙取國家專項資金的行為是會讓國家的利益受到重大損失,只要達到三萬就可以依法的立案並要求承擔起刑事處罰,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罰的時候就會按數額的大小來進行認定,這樣才能讓違法者付出該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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