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不成應該怎麼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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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和解不成應該怎麼樣處理

刑事和解不成應該怎麼樣處理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和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據具體的案情對案件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二、刑事和解的國內司法現狀

(一)對輕傷害案件進行刑事和解的情況

實踐中具體處理方式:

(1)和解後不起訴或退回公安機關處理。

(2)和解後起訴。

(3)未和解起訴。

(二)對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學生犯罪案件進行刑事和解的情況

實踐中具體處理方式:

(1)和解後不起訴或退回公安機關處理。

(2)和解後起訴。

(3)和解後暫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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