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和解後 - 應該怎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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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可能引起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和瀆職罪以外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當時人可以進行和解,但是條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夠充分認識到自身的錯誤,真誠認罪,並且獲得被害人的諒解,或者是被害人自願和解。

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和解後,應該怎樣做?

第二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條 【和解協議的適用範圍】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條 【和解協議的審查與製作】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 【和解協議的效力】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案件中當事人的和解行為,並不是由當事人自行和解,就可以結束刑事案件責任直接的,當事人和解需要經過司法機關的審查,對和解的自願性和合法性展開審查,並且由司法機關製作,案件當事人簽訂和解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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