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調解不成會怎麼樣 - 該怎樣處理打架糾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7W

其實在日常生活中,打架也是偶爾會遇到的一種事。打架糾紛是一種危害社會和諧穩定的惡性事件,而且大家還會引發許多不必要的損失,所以放寬心,心平氣和的去對待事情,也不會有許多麻煩了。有的打架派出所會進行調解,可能因為調節的不是很好,還是調解不成。小編這就要為大家來講講打架調解不成會怎麼樣?打架糾紛是怎樣處理的呢?

打架調解不成會怎麼樣?該怎樣處理打架糾紛?

一、打架糾紛的相關概念

糾紛是矛盾的鬥爭性的表現形式,而矛盾是事物內部諸要素或事物之間的一種既對立既對統一的關係。繁華城區的打架糾紛每天都在發生,幾乎到處可見,有的以喜劇形式結尾,有的則以悲劇形式落幕。打架糾紛,輕者是一種不文明行為,程度較大的屬於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可以毆打他人、故意傷害案辦理;程度更大的甚至造成刑事案件,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等法律,輕傷由轄區派出所偵破,重傷由責任區刑偵部門偵辦。

二、打架糾紛的理由與種類

打架糾紛可謂五花八門, 甚至讓人匪夷所思,常見的理由有爭強好勝、個人義氣、債務、公仇、私仇、情感刺激,甚至你瞪我一眼,我碰你一下。打架糾紛根本原因是社會法制觀念不強,是羣居社會常見但無可奈何的一種肢體甚至武器的行為。

城區中的打架糾紛大致有家庭糾紛、消費糾紛、商務糾紛、勞資糾紛、交通事故糾紛、鄰里糾紛、感情糾紛、侵權糾紛、房屋糾紛、贍養糾紛、醫療糾紛、旅遊糾紛、土地工程糾紛……範圍之廣,包羅萬象,其中法院受理的有12類。派出所以調處侵犯人身權的打架糾紛為多。債務、合同、經濟、婚姻、侵犯名譽等糾紛一般不在派出所的調解範疇。但是,上述這些糾紛,報警者都會想到、找到、聯繫基層派出所,因為“有困難找民警”這個無所不能的口號,警察在人們心中眼中似乎無所不能,警察在人們心中眼中似乎無所不能。大多數糾紛當事人不願打官司,對簿公堂。對於一些雙方不願互究法律責任,現有的證據不充分,或介於可調、可不調之間的,派出所調處基本成不二選擇。

三、打架糾紛的危害性與成本

打架糾紛基本是一念之差,一氣之下,一時衝動,其中不少結果是付出了沉重代價的。2015年上半年網上“瘋”傳的5月7日成都女司機慘遭男司機暴打事件,即為其中一例。

(一)打架糾紛的危害性:一是增加了社會不和諧、不穩定因素,甚至造成引發突發性、羣體性、惡性事件;二是影響個人、家庭、集體、單位、組織、宗族的或以上更高層次的團結、形象;三是造成身體、精神上不同程度的損害,耗費人力、物力、財力、精力、時間,嚴重的發生命運的改變。

(二)打架糾紛的成本:成本高,價昂貴, 有人計算並列了一個清單(刑事拘留除外):5至15日行政拘留,加上200至1000元不等罰款,或者幾百、數千、數萬元不等的涉及賠償治療、精神損失與誤工、交通、營養、陪護及後續治療等費用,附加成本可能包括心情沮喪、低落、鬱悶,加上名譽、形象損失,加上家人朋友擔心,再加上生意工作可能蒙受的更大的損失。筆者在基層派出所工作近10年,調解糾紛粗算在500次以上,對打架糾紛成本計算感同身受 ,見證了許多當事人在事後默默地流着悔不當初的淚水。

所以,人們日常的工作生活,儘量大事講原則,小事講風格。放大你的格局、胸懷、氣度,人品第一、態度第二、能力第三,有時寬容隨和是一種能力,顯示正能量,有時忍耐、閉嘴都是一種能力,顯示正能量。且以一首打油詩提醒督促:勸君莫生氣,做人要大氣,當然要爭氣,莫要傷和氣;勸君莫打鬥,當心成對頭,或成冤大頭,不聽是“鵝頭”。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打架糾紛如果經公安局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以通過法庭來進行上述,所以可以看出大家是一種多麼麻煩的事情。如果您還有更多法律知識想要了解,可以上本站進行查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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