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是否能判無效婚姻?
重婚能判無效婚姻,但是主要針對的是第二段婚姻關係。重婚第一段婚姻是不可以判無效婚姻的,而對於第二段婚姻一般是自動解除的,並且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重婚行為是構成了重婚罪的,是需要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可以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規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
在實行單一登記婚的中國,只要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不論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構成。而事實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我國婚姻法規定三代以內血親禁止結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結婚。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
(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目前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可以理解為以下疾病:
(1)指定傳染病,包括艾滋病、梅毒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2)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3)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導致婚姻無效的當事人所患的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應當是當事人結婚前患有的,而不是結婚後患上的。
4、不到法定婚齡
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未到法定婚齡結婚,婚姻關係無效。
雙方都符合了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後,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
因此,重婚屬於婚姻無效的情形。
綜上所述,重婚行為不僅導致第二段婚姻關係屬於無效自動解除,並且經法律認定行為成立的構成重婚罪,屬於違法行為是要追究刑事處罰責任的,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和處理中,應當基於實際的犯罪事實而定,特別是對於第一段婚姻的認定和第二段婚姻的處理,應當按照法律上規定的程序來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