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無效婚姻還能結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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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無效婚姻還能結婚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可見,由於導致婚姻無效的事由是法定的,即由於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未達法定婚齡等原因,一經當事人申請,法院認真審查後,作出的判決是終結性的,也就是説,婚姻效力問題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再上訴或申訴,法院均不予受理。
若被判無效婚姻,其實還是可以結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重婚的 (2)不到法定婚齡
(4)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婚姻無效是欠缺結婚實質要件在民事法律關係上的後果。除以上四種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婚姻無效為由解除婚姻關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重婚的;
(2)不到法定婚齡;
(4)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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