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中發現抽逃出資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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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產清算中發現抽逃出資處罰標準是什麼?

破產清算中發現抽逃出資處罰標準是什麼

1、自然人犯本條所定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二、企業破產後的債務清償順序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很多企業都是在即將破產倒閉之前就開始大量的轉移資產,甚至某股東自己在瞞着其他股東開始抽逃出資,這種做法嚴重損害到其他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破產清算本來就是為了盤點公司現有的資產用來償還債務的,發現抽逃出資的都要嚴肅追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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