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對證據有何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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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危險駕駛罪對證據有何種要求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條及司法解釋(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3)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2017年)證據要求:

批准逮捕的證據要求

(一)有證據證明發生了危險駕駛的犯罪事實

1、有危險駕駛案發生。

基本證據包括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破案經過等書證材料;

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

監控錄像、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

2、有危險駕駛行為發生。

基本證據包括:

證實追逐競駛的監控視頻、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

證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血液酒精含量鑑定意見等。

(二)有證據證明危險駕駛行為系被告人所為

1、被告人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有危險駕駛行為。

基本證據包括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案發地監控錄像、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户籍證明、被告人血液乙醇濃度檢驗報告、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理化檢驗鑑定報告、危險化學品目錄等。

2、被告人或其使用的機動車案發時出現在現場。

基本證據包括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現場遺留物、痕跡鑑定意見書、DNA鑑定意見等。

3、被告人的主體身份。

基本證據包括户籍證明、身份證件等材料。

(三)被告人已經被採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被告人已被採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相關文書包括取保候審決定書、權利義務告知書、保證人或保證金文書、監視居住決定書等。

(四)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相關規定且情節嚴重被告人故意實施新的犯罪;

企圖自殺逃跑;

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

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

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影響訴訟活動進行等方面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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