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誘行賄不正當手段謀取的不正當利益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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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誘行賄不正當手段謀取的不正當利益如何認定?

一、利誘行賄不正當手段謀取的不正當利益如何認定?

行賄犯罪中的“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的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或者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範的規定,為自己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在經濟、組織人事管理等活動中,謀取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一類具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非法利益均屬不正當利益。非法利益本身就是違法的,是實體違規,涵蓋法律、法規、規章等禁止取得的利益以及不履行法定義務所獲得的利益。前者諸如走私獲利,後者諸如逃税獲利;二是不正當手段獲得的利益也屬於不正當利益。該種利益的本身不是法律、法規、政策所禁止的,而是取得利益的手段具有非法性和不正當性,是程序違規,表現為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範的規定,為自己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不正當利益的本質就是利益取得手段的不正當性。

第二類具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在經濟管理活動中,諸如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商業活動中,為謀取競爭優勢、違背公平原則屬於“不正當利益”;二是在人事組織管理活動中,諸如職務調動、崗位安排等人事管理活動中,為謀取競爭優勢,違背公正原則屬於“不正當利益”。

二、行賄罪中“謀取不正當利益”的類型有哪些?

1、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2、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行賄犯罪是一項嚴重侵害國家管理秩序的犯罪,行賄犯罪的對向犯是受賄罪,如果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那麼就需要按照特定的罪名來處罰,如果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的,那麼此時就不能認定為受賄罪,只能認定為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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