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罪中的不正當利益該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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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罪中的不正當利益該如何理解

在對行賄罪進行認定的時候,除了要求給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財物之後,同時還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否則的話也是很難認定構成此罪的。但是行賄罪中的不正當利益該如何來理解呢?相信很多人都搞不清楚,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介紹吧。

一、行賄罪中的不正當利益該如何理解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與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何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行賄犯罪中的“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的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或者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範的規定,為自己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在經濟、組織人事管理等活動中,謀取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謀取不正當利益可以分為兩類。

第一類具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非法利益均屬不正當利益。非法利益本身就是違法的,是實體違規,涵蓋法律、法規、規章等禁止取得的利益以及不履行法定義務所獲得的利益。前者諸如走私獲利,後者諸如逃税獲利;二是不正當手段獲得的利益也屬於不正當利益。該種利益的本身不是法律、法規、政策所禁止的,而是取得利益的手段具有非法性和不正當性,是程序違規,表現為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範的規定,為自己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不正當利益的本質就是利益取得手段的不正當性。

第二類具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在經濟管理活動中,諸如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商業活動中,為謀取競爭優勢、違背公平原則屬於“不正當利益”;二是在人事組織管理活動中,諸如職務調動、崗位安排等人事管理活動中,為謀取競爭優勢,違背公正原則屬於“不正當利益”。

二、如何正確認定行賄罪

認定行賄罪,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行賄罪與饋贈禮物的界限

看行為人在給予國家工作人員禮物時,主觀上是否有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犯罪目的。

(二)行賄罪與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的界限

1、犯罪主體不同。行賄罪只能由自然人實施;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則既可以由自然人實施,也可以由單位實施。

2、犯罪客體和對象不同。行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務行為的廉潔性,犯罪對象只限於國家工作人員;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犯罪對象只能是公司、企業中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注意分清以上兩個問題,就可以比較正確的認定行賄罪。

根據規定行賄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但此時的犯罪對象就是特殊的了,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否則的就不能認定構成此罪。至於行賄罪中的不正當利益根據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包括了兩類,即非法利益和不正當手段獲得的利益。更多這方面的知識,請直接來電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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