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接受刑事自訴案件嗎?
一、法院不接受刑事自訴案件嗎?
1、法院接受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後,如果法院經審查,作出駁回起訴裁定的,自訴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第二日起,5日內向提出上訴。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自訴案件包括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應當注意的是,這類案件強調被害人的舉證責任,自訴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被害人等有無證據或者證據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沒有證據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二、刑事自訴案件的範圍包括哪些
自訴案件範圍有以下幾類: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應當注意的是,這類案件強調被害人的舉證責任,自訴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被害人等有無證據或者證據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沒有證據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目前我們國家關於刑事案件的案件是有兩種不同的情況的,第1種情況就是大家比較常見的由檢察機關負責審查起訴的公訴類型的案件,除此之外還包括由當事人可以直接地向人民法院遞交刑事起訴狀,然後向人民法院要求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的自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