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越國境罪的情節嚴重怎樣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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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偷越國境罪的情節嚴重怎樣認定?

偷越國境罪的情節嚴重怎樣認定?

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即為偷越國境罪的“情節嚴重”:

(1)在境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行為的;

(2)為逃避法律制裁偷越國(邊)境的;

(3)偷渡時對邊防、公安人員等使用暴力相威脅的;

(4)介紹、引誘多人一起偷渡的;

(5)在偷越國(邊)境過程中有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6)有其他嚴重行為的。此規定,在實踐中認定該罪時仍可參照。具體地,應結合犯罪動機、犯罪目的、犯罪行為的方式及造成的後果、偷越國(邊)境的次數等因素予以全面分析,綜合認定。對那些邊民、漁民為探親訪友、趕集、過境作業等原因偶爾非法出入國(邊)境;或者是為貪圖省事而非法出入國(邊)境,情節不嚴重的,以及因聽信他人唆使、不知道偷越圍(邊)境是違法行為而偷越國(邊)境等情況,一般不以犯罪論處。在國(邊)境地區誤出誤人的,更不應作為偷越國(邊)境罪處理。偷越國(邊)境的一般違法行為,可給予治安行政處罰或者批評教育,使其改正。

二、偷越國境罪一般怎樣認定與判刑?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故意予以放行。本罪不要求必須以營利為目的。其動機是各種各樣,有的可能是出於私利,有的是出於親友情面等。過失不構成本罪,如後果嚴重的,可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犯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多次或給多人放行的;造成嚴重後果的等 。

所以構成了偷越國境罪,通常是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如果偷越國境罪情節嚴重,那麼肯定是會加重對當事人的處罰,但是他的情節嚴重也必須要滿足一些條件,比如説他已經在國外實施了損害我國相關利益的行為,或者是他和別人組織起來一起偷渡等等,都算是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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