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侵權責任法過失?
一、如何判斷民法典過失?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侵權責任判斷過失侵權責任:
(1)有民事權益受侵害的事實。有民事權益受侵害的事實包括侵害的可能以及現實的侵害。包括人身權益遭受損害、財產損失、精神性損失。
(2)行為。這裏所謂的行為是指侵犯他人權利或合法利益的加害行為本身。加害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
(3)因果關係。因果關係是指各種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被侵權人要求侵權人承擔責任,必須證明自己遭受的損害是由侵權人的行為造成,即侵權人行為與被侵權人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4)過錯。過錯是支配行為人從事加害行為的一種主觀狀態。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指行為人能夠預見自己的行為會給他人造成損害,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的發生。過失,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
二、適用過錯推定責任的主要有: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侵害時,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
2、下列情況下,醫療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
(1)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2) 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 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3、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
4、動物園的過錯推定責任。
5、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過錯推定責任。
6、堆放物侵權。
7、林木折斷侵權。
8、窨井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
三、適用無過錯原則的主要有:
1、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
3、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
4、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
5、交通事故中,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事故時,機動車方無過錯。
6、建築物倒塌致人損害的。
7、單位用工。
8、個人家人用工。
9、未成年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無過錯責任。
不同類型的糾紛會適用不同的原則,來判斷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當然,若是使用的是無過錯原則,多數情形下,即使公民或者是單位並沒有實施侵權行為,但是也難逃支付賠償金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