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 - 如何認定締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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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責任有哪些類型呢?締約過失責任要怎麼認定呢?針對這些問題,本站小編收集整理了與締約過失責任相關的法律知識,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瞭解。

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如何認定締約過失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所謂“假借”就是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與對方進行談判只是個藉口,目的是損害訂約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此處所説的 “惡意”,是指假借磋商、談判,而故意給對方造成損害的主觀心理狀態。惡意必須包括兩個方面內容,一是行為人主觀上並沒有談判意圖,二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給對方造成損害的目的和動機。惡意是此種締約過失行為構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此種情況屬於締約過程中的欺詐行為。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騙他人的行為,並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的合同。

(3)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祕密。所謂泄露是指將商業祕密透露給他人,包括在要求對方保密的條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業祕密,以及向不正當的手段獲取的,其披露當然是違背權利人的意思的。所謂不正當使用是指未經授權而使用該祕密或將該祕密轉讓給他人。如將商業祕密用於自己的生產經營,由自己直接利用商業祕密的使用價值的行為或狀態,或非法允許他人使用。無論行為人是否因此而獲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種情形以外的違背先契約義務的行為。在締約過程中常表現為,一方當事人未盡到通知、協助、告知、照顧和義務等義務而造成對方當事人人身或財產的損失的情形。

二、如何認定締約過失責任

認定締約過失責任,應從以下四個方面的來看:

(一)締約的一方必須有損害的事實。由於締約一方有損失的事實,致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即應該承擔締約責任。換言之,沒有損失,即無須承擔責任。造成責任一般指財產損失,亦有人身損害。所謂財產損失,即由本人佔有、使用、支配的財產因締約—方違約而減少、滅失。所謂人身損害,即身體和精神方面。雖然身體和精神方面的損害不易被認定,但確實在現實生活中是非常重要的。由於精神上遭受損害,易影響身體健康,也可能產生經濟損失。

(二)締約過失行為與經濟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締約一方當事人的損失與締約的另—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必然有關係。反之,則不承擔責任。在認定締約過失責任時,必須確認損害事實,分清損害是否實際發生,是否合理。分清主要責任與次要責任、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司法實踐中應對損害方可得的利益也予以考慮,以減少受害方的損失。

(三)締約人有過錯。該過錯行為分為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主觀方面表現為締約一方存在惡意行為,而客觀方面則表現為締約一方非因本人原因但已造成締約另一方的損失。在締約過程中,無論是由於一方原因或另一方原因,或第三方的原因,締約方均應為防止損失擴大,減少損失而努力,將損失減少在最小的範圍之內。由於締約雙方的過錯,均造成對方的損失,則在締約責任中適用過失相抵原則。

(四)締約方的違法性。我們從締約過失責任的含義可以看出,如果一方或雙方存在過意或過失地違反締約責任中的任何一項義務,未盡到互相通知、保護、保密、注意等義務,或存在惡意磋商、欺詐、脅迫等過錯行為的,也即只要有締約過錯行為,那麼就要承擔締約責任。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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