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人過失是否要減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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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權人過失是否要減輕責任?

侵權人過失是否要減輕責任?

1、侵權人過失是有可能要減輕責任,侵權責任中受害人若是有過錯侵權者承擔的責任會減輕,若是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侵權責任主觀過錯的怎麼認定

1、歸責原則方面

根據民事法律的規定,對侵權責任採用過錯責任、嚴格責任、公平責任原則,實際上是採用了多重歸責原則。在侵權之訴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過失時,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才可以減輕。而在違約之訴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輕微過失,違約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就可以減輕。

2、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方面

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的產生。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除外)。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範圍事先約定。

3、責任形式方面

違約責任主要採取違約金形式,違約金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因而在違約事實發生以後,違約金的支付並不以對方發生損害為條件。而侵權責任主要採取損害賠償的形式,損害賠償是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為前提條件的。

4、責任範圍方面

違約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對人身傷害的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且法律常採取“可預見性”標準來限定賠償的範圍。對於侵權責任而言,損害賠償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且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其賠償範圍不僅應包括直接損失,還應包括間接損失。

5、證明責任方面

在侵權之訴中,侵權行為人通常不負證明責任,受害人必須就其主張舉證。在某些特殊侵權行為中,也實行證明責任倒置。在一般侵權行為中,受害人有義務就加害人的過錯問題舉證,而在特殊侵權責任中,應由加害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在違約責任中,違約方應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6、訴訟管轄方面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7、訴訟時效方面

違約之訴的訴訟時效為2年,而侵權行為的訴訟時效通常為2年,但身體受到傷害的賠償損失請求權,訴訟時效為1年。從以上分析可見,由於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存在着重要的區別,因此,在責任競合的情況下,不法行為人承擔何種責任,將導致不同法律後果的產生,並嚴重影響到對受害人利益的保護和對不法行為人的制裁。

侵權責任的承擔,在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並且是屬於侵害他人所擁有的一種權利,所以必然是會造成的相對應的一些責任的,但是根據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明確的規定,如果受害者自身是存在着過錯的話可以減輕責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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