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師迴避的情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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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師迴避的情形是什麼?

一、刑事案件律師迴避的情形是什麼?

律師與當事人存在近親屬的、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是近親屬的、同一律師事務所正在代理該案件的其它法律責任的、律師與委託人存在法律服務關係的等,對於上述情況都應當迴避。

1、接受民事訴訟、仲裁案件一方當事人的委託,而同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中對方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被害人的近親屬的;

3、同一律師事務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訴訟案件或者非訴訟業務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所委託的其他法律業務的;

4、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存在法律服務關係,在某一訴訟或仲裁案件中該委託人未要求該律師事務所律師擔任其代理人,而該律師事務所律師擔任該委託人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的;

5、在委託關係終止後一年內,律師又就同一法律事務接受與委託人有利害關係的對方當事人的委託的。

二、哪些情形需要執行迴避程序?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本案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當事人是實體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只能以當事人的身份參加訴訟,而不能以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的雙重身份出現,所以必須迴避。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是指本案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所謂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是指案件的處理結果直接或間接地涉及到審判人員自身的利益。這種利害關係,既可能是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也可能是事實上的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其他關係,指除上述關係以外的其他關係。比如,與當事私交甚篤的同學、朋友或與當事人積怨很深的仇人、對手,等等。這些關係,只要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就應當迴避。

訴訟律師和當事人之間存在近親屬關係,案件的當事人,與案件當事人存在近親屬關係,是本案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都需要執行迴避程序,案件的審理者與本案存在利害關係,與案件的當事人有其他關係,會影響對案件的審理,要執行迴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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