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刑事案件律師需不需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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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刑事案件律師需不需迴避?

辦刑事案件律師需不需迴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應當告知委託人並主動提出迴避,但委託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繼續承辦的除外:

1、接受民事訴訟、仲裁案件一方當事人的委託,而同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中對方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被害人的近親屬的;

3、同一律師事務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訴訟案件或者非訴訟業務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所委託的其他法律業務的;

4、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存在法律服務關係,在某一訴訟或仲裁案件中該委託人未要求該律師事務所律師擔任其代理人,而該律師事務所律師擔任該委託人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的;

5、在委託關係終止後一年內,律師又就同一法律事務接受與原委託人有利害關係的對方當事人的委託的;

二、律師的權利有哪些?

1、會見和被告知的權利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受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自檢察人員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後或者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案件情況。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及犯罪嫌疑人的關押場所告知受委託的律師。會見時律師應持委託書和律師事務所函。

2、會見時間的權利

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在律師提出會見要求後48小時內安排會見;對貪污賄賂等重大複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偵查部門應當在律師提出會見要求後5日內安排會見;對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偵查部門應當在律師提出申請後5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

3、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案件,犯罪嫌疑人被決定逮捕的,受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4、解除、變更強制措施的權利

受委託的律師認為羈押超過法定期限的,可以要求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決定並由偵查部門書面答覆受委託的律師。

綜上所述,律師代理刑事案件,主要是給案件被告人辯護,爭取從輕處罰。而律師參與案件過程中,和嫌疑人是近親屬關係,或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提出迴避,由其他律師擔任。在被告人沒有委託律師情況下,法院指定律師提供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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