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竊既遂的和未遂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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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竊既遂的和未遂的標準是什麼?

一、扒竊既遂的和未遂的標準是什麼?

確認定盜竊的既遂與未遂,主要應考慮被害人對財物的控制權範圍:考慮被害人對財物的控制權範圍是從空間範圍上劃定一個界線,將財物竊離物主的控制範圍的,應為既遂,否則為未遂。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犯罪未遂的分類

1、根據犯罪行為是否實行終了,可以把犯罪未遂分為實行終了的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所謂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定犯罪要件的行為,並且自認為已經將實現犯罪意圖所必需的全部行為實施完畢,但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達到既遂狀態的犯罪未遂形態。例如:行為人持槍向被害人射擊,被害人應聲倒地,行為人誤認為被害人已經中彈死亡,持槍逃離犯罪現場,實際被害人可能只是受了輕傷。

2、根據犯罪行為實際能否達到既遂為標準,可以把犯罪未遂分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所謂能犯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定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並且這一行為實際有可能完成犯罪,但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能達到既遂狀態的犯罪未遂形態。例如:甲男因有外遇,蓄意除掉髮妻另結新歡,遂將足量滅鼠藥摻入其妻的飯食中,其妻在吃飯時感覺飯中有異味,便將飯食全部倒掉,甲男的行為客觀上可能導致其妻中毒死亡,只是由於其妻警覺而未能得逞。甲男的行為屬於能犯未遂。

三、扒竊罪怎麼認定

成立扒竊型盜竊罪客觀上應具備以下兩項條件:

1、行為發生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

2、所竊取的應是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

對於何為“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學界則存在不同的認識,爭議焦點在於其是否可以包括他人放置在身邊附近的財物。因為,放置於身邊附近隨時可以控制的財物,雖然未依附於身體,但距離很近的、在身體可以隨時直接觸碰的範圍內,都意味着主人對該財物的緊密佔有和現實支配;與竊取他人貼身放置的財物相比,兩者對他人的財產安全和人身安全之的威脅並無多大差異,理應受到相同的刑法評價。有學者指出,“扒竊”是一種違反“貼身禁忌”的盜竊行為,刑法保護的對象是人的貼身安全和隱私不受侵犯的尊嚴。

盜竊其實是有很多分類的,包括入室盜竊、扒竊、攜帶武器的盜竊等,每一類盜竊的處罰標準和立案標準都是存在細微的差別的,但是盜竊一般都既遂才會處罰。扒竊既遂和未遂就是看有沒有將財物控制在自己的範圍之內,既遂和未遂的出發都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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