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盜竊既遂標準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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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盜竊既遂標準的規定是什麼?

一、入户盜竊既遂標準的規定是什麼?

對於“入户盜竊”的定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入户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對於入户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户搶劫。

1、“入户盜竊”的“户”的範圍對“入户盜竊”的“户”解釋為:家庭及其成員與外界相對隔離的生活場所,包括封閉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帳篷以及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等。集生活、經營於一體的處所,在經營時間內一般不視為“户”。這裏的“户”在特徵上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的工棚等在特定情況下,如果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為“户”。

2、行為人“入户”的目的。對“入户搶劫”的規定,認定“入户盜竊”時,也應當注意“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行為人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而進入他人住所,對於在户內臨時起意實施盜竊的,不應當認定為“入户盜竊”。如果行為人基於其他非法目的而進入他人住所並實施了盜竊行為的,也不應當認定為“入户盜竊”。

二、入户盜竊未遂如何界定

入户盜竊財物價值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毫無疑問屬於盜竊罪既遂。但是,對於入户盜竊,沒有竊得財物或者竊得財物價值未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對這兩種情形應當加以區分。

“入户盜竊”與“數額較大”並列作為盜竊罪的基本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説明“入户盜竊”並非要以數額較大為定罪標準。因此,對於“入户盜竊”的既遂和未遂,應當依據盜竊罪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進行判斷。行為人入户竊得財物的,無論財物價值大小,只要使財物脱離了户主的實際控制,就應當認定為盜竊既遂,以“入户盜竊”定罪處罰。相反,如果行為人入户未竊得任何財物,由於未對户主的財產所有權造成實質性的侵犯,應當認定為盜竊未遂。

我國的日常社會生活中,我國的入户盜竊的性質已經是比較嚴重了,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在現實生活中還存在入户盜竊而傷人,甚至殺人的,這樣懲罰就更加嚴重了,此時我們是需要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的,以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民事財產權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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