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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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指什麼?

一、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指什麼?

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説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本罪有兩個基本要素:一是行為人擁有差額巨大的財產,二是行為人不能説明其來源。

本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而不是過失,更不是所謂嚴格責任。或許有人認為,行為人完全可能忘記了財產來源因而不能説明,如果將此行為認定為犯罪,便屬於嚴格責任。其實,如上所述,本罪中的“説明”不等於證明,因而並不要求行為人説明每一筆財產的具體來源,只要行為人説明財產來源的渠道、途徑即可。

行為人擁有鉅額財產,本人不能説明其來源的,人民法院判決成立本罪,但司法機關後來查清了該鉅額財產的來源:如果來源是合法的,原來的判決必須維持,不能更改;如果來源於一般違法行為,也應維持原來的判決;如果來源於犯罪行為,並查證屬實的,則按非法來源的性質再次定罪,也不能推翻原來的判決。

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制度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説明其合法來源。

3.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4.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財產不合法而故意佔有,案發後又故意拒不説明財產的真正來源,或者有意編造財產來源的合法途徑。

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説明來源,不能説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的收入,存在的差額巨大,還不能説明來源的行為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行為人在擁有鉅額財產的情況下卻不能説明,應當認定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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