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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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的最新判刑標準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了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處3-7年有期徒刑,具體情況下基於實際的涉案金額大小來量刑處理,未達到嚴重的程度的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國對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的最新判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對於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的行為,是需要根據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有關要求來進行量刑處理的,特別是對於不同的違法事實後果,是需要基於實際的失職行為造成的嚴重情節來進行認定,另外還需要是否屬於過失行為進行處理。

在客觀上表現為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以及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就國有公司、企業直接的主管人員來説,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現,不尊重客觀經濟規律,對市場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論證,不聽取各方面意見,獨斷專行,致使企業經營決策發生重大失誤;管理混亂,規章制度不健全,對於損公肥私,化公為私,侵吞、侵佔、私分、挪用公司、企業財產的違法犯罪現象置若罔聞;在經濟交往活動中由於種種原因上當受騙後,不主動及時向司法機關報案;違反規定動用企業資金炒股票、期貨;違反規定批准拆借資金等。

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間接故意與過失構成。行為人的行為雖是直接故意的,但其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卻不是直接故意的,亦即,其並不希望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嚴重虧損。其對此損害結果的發生多出於過失,亦不排除間接故意。

我國的國家工作人員是需要嚴格的遵守相關的規定的,不能做出一些瀆職的行為的,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實施了侵佔公共財產、貪污受賄等瀆職的行為的,如果是達到了法定的立案標準的,是可以被監察機關立案調查的,移交給人民法院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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