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既遂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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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新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既遂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既遂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最新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既遂處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本罪的客觀要件是什麼?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以及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就國有公司、企業直接的主管人員來説,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現,不尊重客觀經濟規律,對市場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論證,不聽取各方面意見,獨斷專行,致使企業經營決策發生重大失誤;管理混亂,規章制度不健全,對於損公肥私,化公為私,侵吞、侵佔、私分、挪用公司、企業財產的違法犯罪現象置若罔聞;在經濟交往活動中由於種種原因上當受騙後,不主動及時向司法機關報案;違反規定動用企業資金炒股票、期貨;違反規定批准拆借資金等。

本罪屬結果犯,徇私舞弊行為,只有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時,才構成犯罪。所謂嚴重虧損,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虧損足以使其喪失清償到期債務的能力。導致嚴重虧損的原因很多,包括經營管理不善、天災人禍、不可抗力等,但構成本罪客觀方面的“嚴重虧損”只能是由於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造成的。所謂破產,是指國有公司、企業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經債權人或債務人申請,被人民法院依法宣佈其消滅的行為。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國有企業人員失職行為的判決處理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基於實際造成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對於國有企業失職的行為要進行認定,如果是屬於故意行為造成的那麼相關判決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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