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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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對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有哪些?

中國對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有哪些?

中國對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十五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國有電信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電信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國有控股、參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國有公司、企業人員的解釋》

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有公司、企業人員論。

對於國有公司人員應當嚴格按照相關章程和規定來履行自己的職責,對於不負責任或者徇私舞弊的行為導致了失職的行為,並造成了嚴重的後果的就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下需要對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取證,並追究上述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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