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信用卡詐騙刑事判決書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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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卡詐騙刑事判決書怎麼寫?

2021年信用卡詐騙刑事判決書怎麼寫?

信用卡詐騙罪判決書

**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1)X刑初字第XX號

公訴機關XX市XX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陶某。

XX市XX區人民檢察院以X檢刑訴[2011]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陶某犯信用卡詐騙罪,於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XX市XX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某、代理檢察員田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陶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09年期間,被告人陶某先後向某銀行、某銀行、某銀行等8家銀行申領了8張信用卡,後在明知無還款能力的情況下仍使用上述信用卡提取現金及消費。期間,被告人陶某分別使用某銀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幣XX元、被告人陶某分別使用某銀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幣XX元、被告人陶某分別使用某銀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幣XX元、使用某銀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幣xx元,合計本金人民幣xx元。被告人陶某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超過三個月仍拒不歸還欠款。

被告人陶某至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在審理中向本院退賠了部分贓款人民幣3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陶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證人李某的證言;某銀行信用卡中心、某銀行信用卡中心等8家銀行出具的報案書、信用卡申請表、消費記錄、催收記錄以及查詢單據等書證;某銀行**支行出具的註冊登記表等書證;XX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公安機關工作情況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陶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應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鑑於被告人陶某主動投案自首且當庭自願認罪,並能退賠部分贓款,依法可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公訴機關對本案的定性正確,應予支持。為保證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人陶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款於本判決生效後的第二日起一個月內一次繳納,上繳國庫。)

2、扣押在案的人民幣三萬元,發還各被害銀行;不足之款,責令繼續退賠;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陶某名下的信用卡,予以銷燬。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陶某應當吸取教訓,認真學習法律和文化知識,服從監督管理,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年月日

二、信用卡詐騙立案標準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的行為。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因此,對於在撰寫信用卡詐騙判決書的時候,應該在其實部分寫明判決的法定以及相應的編號;同時最重要的是在正文處對犯罪事實進行詳細的闡述;在結尾處再對敍述判決的結果,這樣才構成完整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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