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信用卡詐騙判決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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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信用卡詐騙判決是怎樣的

若信用卡詐騙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即《刑法》中規定的信用卡詐騙罪的話,那此時就需要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不過有時候我國可能對犯罪的量刑作出調整,因此很多人就想了解2017信用卡詐騙判決是怎樣的,下面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信用卡詐騙判決是怎樣的

根據《刑法》第196條之規定及兩高《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

2、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4、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信用卡詐騙多少錢構成犯罪

信用卡詐騙必須是“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數額較大”是構成信用卡詐騙犯罪的主要界限。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

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信用卡詐騙罪其實是很容易就觸犯了的,因為現在有些年輕人在使用信用卡的過程中,沒有遏制住自己的消費,導致惡意透支,而在這樣的情況下構成犯罪了自然就要追究其刑事責任。至於信用卡詐騙判決是怎樣的,此時需要考慮實際的犯罪數額才能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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