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職務侵佔罪證據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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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職務侵佔罪證據包括什麼?

關於職務侵佔的定罪證據主要有物證,書證,鑑定意見,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等,只要能夠證明案情的材料,都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是不合法的證據或偽造的證據是不會被採納的。

(一)調取有關被害單位的企業註冊登記資料和勞動合同,證實犯罪嫌疑人的職務、身份的證據材料,以確定犯罪主體

(二)犯罪嫌疑人所佔有的財物是否為利用職務上便利的證據材料。

(三)調取財物賬目等有關犯罪對象和數額的證據,並由司法會計審計部門作出審計鑑定報告。

(四)根據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收集相關的物證,如用來平帳的假髮票,偽造、變造的有關帳目的憑證等。

(五)犯罪嫌疑人所侵佔財物的去向的證據材料,如揮霍、還債等。

(六)追繳的贓款、贓物,根據需要進行拍照固定證據,並由估價部門對贓物作出估價鑑定。

(七)有必要的對提取的文字材料進行文字鑑定。

(八)詢問案件涉及的參與人、知情人、關係人,獲取案件有關事實和證據。

(九)審訊犯罪嫌疑人,應問清:

1、犯罪的動機、目的;

2、犯罪的手段、方法,重點在於是否利用職務之便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有;

3、犯罪的時間、地點、次數、作案過程;

4、贓款、贓物的去向;

5、有共同犯罪的問清預謀、分工情況,區分地位、作用,確認分贓情況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職務侵佔的行為不僅僅侵害了公司的財產,也是一種職務類型的犯罪,在認定職務侵佔罪的時候,需要結合行為人職務侵佔的行為、主觀的狀態等因素,以及職務侵佔罪的構成要件來確定,如果是達到了職務侵佔罪的立案標準的,那麼就可以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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