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與敲詐勒索行為的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2W

一、敲詐勒索罪與敲詐勒索行為的區別是什麼?

敲詐勒索罪與敲詐勒索行為的區別是什麼?

區別就在於是否最終定罪。敲詐勒索行為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罪就是由敲詐勒索的行為構成的具體罪名。

實施敲詐勒索行為涉嫌敲詐勒索罪,涉案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敲詐勒索罪的行為表現有哪些?

1、敲詐行為:向對方實施一定暴力或者脅迫,要求其處分財產的行為(如果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達到了壓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則構成搶劫罪)。

(1)恐嚇手段:包括明示、暗示,語言、文字、手勢、動作,直接告知或者第三者轉達,利用自己曾經犯罪的經歷、從事特定職業(如新聞記者)、擔任某種職務等身份威脅。

(2)恐嚇內容:以惡害相通告,以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即使對方清楚不交付財物就會招致惡害。這種惡害,只要足以使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

(3)恐嚇實現:行為人所告知的惡害可由行為人自己實現,也可由第三者實現;但由第三者實現時,行為人必須使對方知道行為人能夠影響第三者,或者讓對方推測到行為人能影響第三者。在這種情況下,不要求行為人與第三者有共謀關係。

敲詐勒索罪中的惡害是不要求實現的,也不要求行為人具有實現惡害的真實意思。通告虛偽事實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進而交付財物的,也成立本罪。也不要求惡害的實現自身具有違法性。

2、恐懼認識:恐嚇行為使對方陷入恐懼。

因果關係:恐嚇行為使對方陷入恐懼並由此處分財產的,成立敲詐勒索罪既遂。恐嚇行為沒有使對方產生恐懼,對方出於憐憫或者為抓捕罪犯而在警方安排下交付財物的,構成敲詐勒索罪未遂。

3、處分財產:強調財產轉移的最終事實。

(1)罪數:恐嚇造成被害人的恐懼心理,在被害人應其要求掏出錢包準備取錢給行為人的間隙,行為人上前將錢包奪走的,只成立敲詐勒索罪既遂,不成立敲詐勒索罪的未遂和搶奪罪既遂的競合犯。

(2)三角恐嚇:被脅迫者(財產處分者)與被害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但要求被脅迫者必須具有處分被害人財產的權能或地位。

(3)着手與既遂:着手時期為開始實施脅迫行為之時;行為人排除被害人對財產的佔有,將財產設定為自己或第三者佔有時,就是本罪的既遂之時。

(4)“數額較大”:以1000元至3000元為起點。

雖然敲詐勒索行為不一定構成敲詐勒索罪,但是隻要最後被判處了敲詐勒索罪,一定是因為當事人有敲詐勒索的行為。要麼是對被害人實施了暴力,要麼是對被害人實施了恐嚇,主要目的就是通過這些敲詐勒索的行為手段,要求對方交出財物,佔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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