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索賄罪的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6W

(1)侵犯的對象不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對象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與其他權利;索賄行為作為受賄罪的一種,侵犯的對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

敲詐勒索罪索賄罪的區別是什麼?

(2)犯罪的行為表現方面不同。敲詐勒索罪主要是以暴力加害被害人及其親屬、揭發他人的隱私或者不正當行為危害他人的名譽、地位、前途及其毀壞他人的財產、破壞生產或營業等相威脅或要挾,強行索要公私財物,具有明顯、公開、強力的特徵;索賄則主要是在進行公務的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一般是利用對方有求於自己之機主動索要財物,並不使用強行索取的手段,儘管有時也可能刁難、要挾,但索取手段較隱蔽,方法較婉轉。

(3)犯罪主體不同。敲詐勒索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索賄行為作為受賄罪的形式之一,其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或者,並處或者單處;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很多人對於受賄,一般理解為別人主動向國家公職人員送錢送物,而國家工作人員予以接受的行為。但實際上受賄不止這一種情形,主要包括“索取型”和“收受型”兩種。所謂“索取型”,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主動向他人索要或勒索財物。索賄行為是的一種行為方式,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主動向他人索要或勒索並收受財物。

我國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一切侵犯財產利益的犯罪的,同時,也是嚴厲的打擊貪污賄賂犯罪行為,所以如果是行為人實施的向他人索取賄賂的行為,並且是通過威脅、脅迫的暴力恐嚇手段實施的,此時是一個行為觸犯了兩個罪名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