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犯罪預備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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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犯罪預備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在一般情況下,由於預備犯僅僅處於犯罪的預備階段,還沒有着手實施犯罪,也沒有造成實際的社會危害結果,其社會危害程度要低於既遂犯,因此,在對預備犯的處罰上可以輕於既遂犯,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但對於個別預備犯情節特別惡劣、主觀惡性嚴重、危險性大的,也可以不予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於預備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可以依據刑法的規定,免除處罰。

盜竊罪有犯罪預備,所謂犯罪預備,是指做實施犯罪前的準備工作。如預備犯罪工具、創造犯罪條件等。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犯罪預備,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為人為了實施能夠引起預定危害結果的犯罪實行行為,準備犯罪工具,製造犯罪條件的狀態。多次盜竊,是指行為人,在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根據《刑法》及《刑訴法》等相關法律,不滿16週歲是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其餘兩人滿16週歲,根據盜竊的具體金額、情節等進行量刑。

《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犯罪預備具有四個特徵:

1、主觀上為了實行犯罪;

2、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

3、事實上未能着手實施犯罪;

4、未能着手實行犯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刑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具備三個特徵:

1、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我國刑法理論通説認為,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主要界限在於:行為人是否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實際上司法實踐中有許多犯罪嫌疑人聲稱自己並沒有做違反法律的事情,所以並不構成犯罪事實,但是實際上犯罪預備也是犯罪,只是並沒有造成太大的社會危害但是並不是説它就沒有社會危害。這個時候建議嫌疑人應該配合案件審理並且積極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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