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犯罪預備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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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犯罪預備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我國對犯罪預備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犯罪預備行為是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形態則是犯罪行為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預備階段的停止形態。我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行為符合犯罪構成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根據,犯罪預備行為也有其犯罪構成,它是一種具備修正的構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態。這是追究犯罪預備行為的刑事責任的法理根據。

犯罪預備行為雖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體,但已經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的現實危險,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犯罪預備行為同樣具有可罰性。刑法規定對於預備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考慮到犯罪預備行為畢竟尚未着手實行犯罪,還沒有實際造成社會危害,刑法又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哪些行為屬於犯罪預備?

1、下列行為屬於為了犯罪而準備工具的行為:

(1)準備用以殺傷被害人或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的,如購買匕首、尋找棍棒、繩索等;

(2)準備用以排除犯罪障礙的器械物品的,如準備斧頭砸門,準備鋸錯撬鎖等;

(3)準備用以到達或逃離現場的交通工具的;

(4)準備用以接近犯罪對象的工具的,如準備翻牆用的梯子。

2、下列行為屬於為了犯罪創造其它便利條件的行為:

(1)事先踩點,調查犯罪現場,調查被害人行蹤等;

(2)到達現場等候被害人的到來;

(3)勾結、集結共同犯罪人,進行犯罪預謀。

三、如何區分犯罪預備與犯罪預備階段?

在認定犯罪預備時,必須把犯罪預備與犯罪的預備階段區別開來。犯罪預備是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的一種停頓狀態,而犯罪的預備階段是行為發展的一個過程。無疑,這兩個概念是有着密切聯繫的,因為犯罪預備只能發生在犯罪的預備階段。但兩者的區別也是明顯的,犯罪預備是行為人應對其承擔刑事責任的一種行為狀態,而犯罪的預備階段是一個時間的概念,有些犯罪分子可能經過犯罪預備階段以後進入了實行的階段並最終完成了犯罪,這時應作為犯罪既遂負刑事責任,而不再單獨對犯罪預備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如果行為在準備過程中由於行為人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實行犯罪,就應當以犯罪預備論處。

綜上所述,犯罪預備通常不會造成實際損害後果,犯罪分子在準備過程中,因為一些因素最終放棄,對於預備犯,刑事處罰原則是從輕或者免除,檢察院起訴到法院,人民法院會根據既遂的量刑標準,從輕處罰,一般都不會判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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