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的犯罪預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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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有犯罪預備,所謂犯罪預備,是指做實施犯罪前的準備工作。如預備犯罪工具、創造犯罪條件等。
《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犯罪預備,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為人為了實施一種能夠引起預定危害結果的犯罪實行行為,準備犯罪工具,製造犯罪條件的狀態。多次盜竊,是指行為人,在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根據《刑法》及《刑訴法》等相關法律,不滿16週歲是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其餘兩人滿16週歲,根據盜竊的具體金額、情節等進行量刑。
《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犯罪預備具有四個特徵:
1、主觀上為了實行犯罪;
2、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
3、事實上未能着手實施犯罪;
4、未能着手實行犯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刑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具備三個特徵:
1、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我國刑法理論通説認為,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主要界限在於:行為人是否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盜竊罪的犯罪預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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