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可以申請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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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外執行可以申請多長時間

監外執行可以申請多長時間

這個要看具體情形,特別是對因病的,法律沒有硬性的強制性規定。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哺乳期原則上是一年。

如果是懷孕的婦女,整個監外執行的期限,一般是懷孕待產期再加上一年的哺乳期。對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疾病,短期內不至危及生命的,不般不得延長監外執行的期限,應當及時收監。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但對於被判處死刑或者死刑緩期2年執行尚未減刑的罪犯,一律不準監外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准。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癒、哺乳期滿)後,如果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如刑期屆滿,則應及時釋放。

二、什麼情況下才可以監外執行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 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由此可見,監外執行是指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其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特殊情況,而依法將其放在監獄外不執行的制度。

我國,監外執行有兩種情況:

一是人民法院在判決前,發現被告人具有法定的監外執行的條件,在判決時候直接決定監外執行;

二是監獄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在監內服刑的罪犯具有監外執行法定的條件的,報請監獄管理機關批准監外執行。

境外執行指的是被判處了監禁刑罰的犯罪分子,由於一些特殊的原因,而採取了一種暫時進行變更行刑的方式。比如説因為哺乳期的需要,或者是因為病情的需要等等。或者是生活不能夠自理,並且不會危害到社會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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