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罪構成要件具體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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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罪構成要件具體規定是什麼

一、非法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罪構成要件具體規定是什麼?

(一)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

(二)主觀要件:必須為故意;

(三)客體要件:是間諜專用器材的管理秩序;

(四)客觀要件:表現為非法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的行為。

二、非法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罪的處理流程有哪些?

1、立案。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進行審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實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交付偵查或審判的訴訟活動。

2、偵查。

司法機關為收集、查明、證實犯罪和緝獲犯罪人而依法採取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3、移送審查起訴。

公安機關偵查結束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4、審判。

人民法院在控、辯雙方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蔘加下,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對於依法向其提出訴訟請求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訴訟活動。

5、執行。

刑事執行機關為了實施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確定的內容而進行的活動。

四、非法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類型?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五、涉嫌非法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罪取保候審的流程有哪些?

1、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對於非法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的犯罪嫌疑人,法院一般情況下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且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判處拘役或者管制。若存在非法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的行為,最好主動到有關部門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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