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交通逃逸後自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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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交通逃逸後自首的行為

我們發現很多交通肇事者懼怕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在事故發生之後選擇了逃逸,這樣的行為在我國是很嚴重的,並且也會造成更為嚴重的損害結果,但之後肇事者又去司法部門自首。對這種交通逃逸後自首的行為要如何做出認定才好?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如何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

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明知發生交通事故後,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一)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

交通肇事行為人明知發生交通事故,駕駛車輛或者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逃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1)雖將被害人送至醫院,但未報案或者無故離開醫院,或者向被害人、被害人親屬、醫務人員謊報虛假的身份信息和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2)交通事故發生後,對相關事宜未能協商達成一致,或雖經協商但給付的賠償費用明顯不足,行為人未留下本人有效信息,而強行離開現場的;

(3)交通事故發生後,行為人未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警,離開現場後向異地縣(市)的公安機關報警的;

(4)其他依法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情形。

(二)不予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1)行為人駕車駛離現場,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2)行為人為及時搶救被害人而離開現場,並及時報警並接受調查的;

(3)行為人將被害人送到醫院後,確因籌措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並經被害人、被害人親屬或醫務人員同意,或者留下本人有效信息,在合理時間內及時返回的;

(4)行為人因本人傷重需要到醫院救治原因離開現場,無法及時報案的;

(5)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事故現場,並及時報案接受調查的;

(6)行為人在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後逃跑的;

(7)行為人雖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但已被公安機關詢問、調查並如實交代個人情況和行為事實後逃跑的。

二、如何認定交通逃逸後自首

交通事故發生後,行為人本人主動報警或委託他人報警,未離開現場,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構成自首。行為人已經知道他人報警而主動停留在現場等候處理,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可以自首論。行為人因救護被害人而沒有及時報警,在公安民警到達事故現場或醫院後,自動如實供述交通肇事基本事實,接受司法機關處理的,可以自首論。

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人主動或委託他人向司法機關或者其他相關部門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構成自首。但此種情況下對自首的認定,不影響對行為人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

人民法院認定行為人構成自首後,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對其決定是否從輕、減輕處罰及其幅度大小。

其實也是很重要的,雖然逃逸行為比較嚴重,但此時如果肇事者還有自首情節的話,那法官在量刑的時候也是可以適當進行考慮的,可以對肇事者從輕或減輕進行處罰。具體該如何處罰還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這方面可以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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