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自首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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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逃逸自首怎麼處罰

交通肇事逃逸自首如何認定

交通肇事逃逸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和具體情節進行處理。對於交通肇事逃逸後又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違法行為的,如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免予吊銷駕駛證的處罰,但其處罰仍應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其違章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符合下列第一、二項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符合下列第三、四項的,處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罰款;符合下列第五、六項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一)造成特大事故,負次要責任以上的;(二)造成重大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上的;(三)造成重大事故,負次要責任的;(四)造成一般事故,負主要責任以上的;(五)造成一般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下的;(六)造成輕微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對前款第一、二項的機動車駕駛員,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對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的機動車駕駛員,並處吊扣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

二、交通肇事逃逸自首如何認定

交管部門規定,認定投案自首情節為:

1、逃逸人主動到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投案並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

2、逃逸人委託他人或打電話向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報案,等候處理並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門或當地有關部門報案,等待接受處理的。

另外,根據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認定為刑事案件並移交刑偵部門立案處理: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致被害人傷亡的;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遺棄,致使被害人因無法得到及時救助而死亡或嚴重殘疾的。

對交通肇事逃逸自首的行為,按照規定也是要對行為人進行處罰的。而此時逃逸行為是加重處罰的情節,但又具有自首的情節,因此就要做出嚴格的量刑了。而在進行處罰之前,還需要對交通肇事逃逸自首的行為作出認定才行,不是隨便説構成逃逸自首就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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